凡購買本公司進口之 SUZUKI 大型重型機車者,本公司根據保證書,作下列事項之保證:
- 保證範圍
- 保證內容:
本公司進口之 SUZUKI 大型重型機車,經由日本 SUZUKI 裝配而成,材質上或製造上發生車況
不良時,零件免費修理。
經本公司認定,必要時 得更換新零件。拆下之零件,全數歸本公司有。
零件保固:自費維修且使用台鈴正廠零件,零件的保固期限為6個月或6000公里保固,以先到者為準。
- 保證期間:
受理保證期,自領牌日起 2 年無限里程,提供免費維修服務 ( 消耗品不予保證 )。
- 保證之對象:
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進口之 SUZUKI 大型重型機車為限。
- 保證修理之受理
受理保證修理時,請將機車之行車執照拿到授權經銷商洽辦,如提不出相關資料,礙難受理。
- 不予保證的事項
- 以下所列情況不符合規定,不予保證。
- 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自然變化,或因經常使用而造成損耗以致車況不佳 ( 如塗裝面電鍍面之
自然褪色、消 耗品之劣化等 )。
- 一般不影響品質之機能的輕微現象(如聲音、振動、滲油等)。
- 以下所列情況不予保證:
- 天災地變事故,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損壞。
- 煤煙、藥品、鳥糞、鹽化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損壞。
- 比賽、技術性表演等過度使用,以及一般機車不能行駛的特殊場所或狀態下。
-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,或未經本公司所承認之改造及附加,例如引擎的強化,附加零件車身之
變更,
或燈光、碼錶之增設等原因所引發零件故障。
- 職業用途而過度使用消耗品,如送報車等。
- 無法提出本公司所指定經銷商之保養紀錄者。
- 以下所列物品費用不予保證:
- 消耗品類的費用。
- 機油、燃料、蓄電池、燈炮、導線、火星塞、煞車塊(皮)、V 型皮帶、鏈條、空氣濾芯等。
- 檢查、清洗、保養等費用。
- 因修車所造成之各種費用及損失補償( 例如電話、租車費、運費、休業金等 ) 。
- 在本公司指定以外之修車費用。
- 凡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請求保證
-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公司使用說明書規定之車輛正確使用方法:( 如違規載物、載人等 ) 。
- 沒有遵照下列檢查保養之規定。
- 使用前檢查。
- 本公司指定定期檢查。
- 沒有檢查保養紀錄的保存。定期檢查保養紀錄可以作為證明用,紀錄簿應保存之。
- 擅自改變機車之結構或使用非原廠之零件致影響性能而發生故障者。
- 請勿在車輛行駛中,將車輛獨輪行駛 ( 翹前輪或翹後輪 ),如車輛因此發生車架懸吊斷裂或避震
器損毀,不列入保證範圍。
- 保證的繼承
收購尚在保證期間的車子時,過戶後請立即將保證書及車子帶到經銷商,作必要的保養(要收費),紀錄必要事項及蓋章後,
可再繼續生效( 否則失效 )。以後之保證期將合併以前計算,但以不超過第 1 條第(2)項之保證期間為原則。
- 此項保證只適用於台灣地區所使用之進口之 SUZUKI 大型重型機車,因此攜出台灣地區( 含澎湖、金門、馬祖 ) 以外時,
保證即告終止。
- 保證的減縮
使用人發現瑕疵後應即送修,若因遲不送修而因此擴大瑕疵的範圍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- 保證的實施
本保證修理的實施由經銷商負責之,本公司亦得視情形,指定送修廠 ( 如本公司之服務站 )保證範
圍如遇重大變更時,
以本公司公告為準,不另個別告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