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ZUKI 台鈴機車

保證事項 - 精選小車

凡購買台鈴普通重型機車者,本公司根據保證書,作下列事項之保證:

  1. 保證範圍
    1. 保證內容:
      正廠零件裝配而成的台鈴機車,材質上或製造上發生車況不良時,零件免費修理。經本公司認定,必要時得更換新零件。
      拆下之零件,全數歸本公司所有。
    2. 零件保固:
      自費維修且使用台鈴正廠零件,零件的保固期限為6個月或6000公里保固,以先到者為準。
    3. 保證期間:
      受理保證期,自領牌日起 2 年內 ( 七期機種適用,原六期機種為1年內 ) 無限里程,提供免費維修服務 ( 消耗品不予保證 ) 。
    4. 保證之對象:
      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台鈴機車為限。
  2. 保證修理之受理
    受理保證修理時,請將機車之行車執照拿到授權經銷商洽辦,如提不出相關資料,礙難受理。
  3. 不予保證的事項
    1. 以下列情況不符合規定,不予保證。
      1. 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自然變化,或因經常使用而造成損耗以致車況不佳 ( 如塗裝面電鍍面之自然褪色、消 耗品之劣化等 )
      2. 一般不影響品質之機能的輕微現象 ( 如聲音、振動、滲油等 )
    2. 以下所列情況不予保證:
      1. 天災地變事故,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損壞。
      2. 煤煙、藥品、鳥糞、鹽化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損壞。
      3. 比賽、技術性表演等過度使用,以及一般機車不能行駛的特殊場所或狀態下。
      4.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,或未經本公司所承認之改造及附加,例如引擎的強化,附加零件車身之變更,
        或燈光、碼錶之增設等原因所引發零件故障。
      5. 職業用途而過度使用消耗品,如送報車等。
      6. 使用非指定油品或同級數以外之油品,所引起相關之不良。
      7. 使用仿冒油或再製油,所引起相關之不良。
      8. 非指定經銷商、服務站實施保養、維修所引起之不良。
      9. 無法提出指定經銷商簽名保養記錄者。
    3. 以下所列物品費用不予保證:
      1. 消耗品類的費用。
      2. 機油、燃料、蓄電池、燈炮、導線、火星塞、煞車塊(皮)、V型皮帶、鏈條、空氣濾芯等。
      3. 檢查、清洗、保養等費用。
      4. 因修車所造成之各種費用及損失補償(例如電話、租車費、運費、休業金等)
      5. 在本公司指定以外之修車費用。
  4. 凡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請求保證
    1.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公司使用說明書規定之車輛正確使用方法:( 如違規載物、載人等 )
    2. 沒有遵照下列檢查保養之規定。
      1. 使用前檢查。
      2. 本公司指定定期檢查。
    3. 沒有檢查保養紀錄的保存。定期檢查保養紀錄可以作為證明用,紀錄簿應保存之。
    4. 擅自改變機車之結構或使用非正廠之零件致影響性能而發生故障者。
  5. 保證的繼承
    收購尚在保證期間的車子時,過戶後請立即將保證書及車子帶到經銷商,作必要的保養 ( 要收費 ) ,紀錄必要事項及蓋章後,
    可再繼續生效 ( 否則失效 ) 。以後之保證期將合併以前計算,但以不超過第 1 條第 ( 2 ) 項之保證期間為原則。
  6. 此項保證只適用於台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所使用之台鈴機車。
  7. 保證的減縮
    使用人發現瑕疵後應即送修,若因遲不送修而因此擴大瑕疵的範圍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  8. 保證的實施
    本保證修理的實施由經銷商負責之,本公司亦得視情形,指定送修廠 ( 如本公司之服務站 ) 保證範圍如遇重大變更時,
    以本公司公告為準,不另個別告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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